男女关系结束时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是否合理

发布时间:2025-07-28 点击:14
男女关系结束时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是否合理
男女关系结束时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分手费不合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当事人主张的借贷系因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补偿金”等费用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纠葛转化而来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该项费用不受法律的保护。 男女关系结束时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是否合理的法律依据
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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