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5-07-27 点击:17
试用期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试用期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的无效;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两次试用期的,后试用期条款无效;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无效;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试用期无效;试用期超过六个月的无效;试用期期限不符合劳动合同期限的无效。试用期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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