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5-07-20 点击:5
一、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如下:
1.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以及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二、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回避理由、回避申请、回避决定、回避后果和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回避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回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三、刑事诉讼法回避提出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过程中回避的提出程序:刑事司法人员在立案及以后的诉讼程序中,发现有依法应予回避的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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