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劳务合同吗

发布时间:2025-07-19 点击:4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随着经济的发展,往往很多的人都是需要与合同打交道的,合同的类型也是非常多的,那么保管合同是劳务合同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保管合同是劳务合同吗
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但是不是劳务合同。
(一)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四)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二、保管合同归责原则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 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一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自保管物交付时归保管人责任。
三、保管合同是什么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费保管则另当别论。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为寄存人保管保管物,一般要求是维持保管物的现状,虽然没有使保管物升值的义务,但却负有尽量避免减损其价值的义务。因此法律规定禁止保管人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例如甲、乙系邻居,甲要出国很长时间,于是委托乙保管电视机。双方约定,为避免电视机长期闲置而造成损坏,乙可以对电视机适当使用。以上事例还是出于保管的目的。
从上面的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在签署合同的时候是需要注意好里面的内容的,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保管合同是劳务合同吗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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