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质量及异议期限应如何约定

发布时间:2025-07-12 点击:8
标的物质量及异议期限应如何约定
标的物质量的约定:通常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当事人对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要求。异议期限的约定:可以根据标的物的实际情况进行约定,本身有质保期的,以质保期为准。标的物质量及异议期限应如何约定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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