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构成条件?

发布时间:2025-07-07 点击:6
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构成条件?
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构成条件应当包括:1、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2、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4、主观方面是过失。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构成条件?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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