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范围经营不再处理

发布时间:2025-07-04 点击:5
超范围经营不再处理
超范围经营不再处理。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营者主体发生改变与登记事项不符的,属于家庭经营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后申请验照;属于个人经营的,责令原经营者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开业登记。超范围经营不再处理的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验照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一)对经营者主体发生改变,与登记事项不符的,属于家庭经营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后申请验照;属于个人经营的,责令原经营者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开业登记。(二)对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后申请验照。(三)对前置行政许可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行政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四)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验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告知,责令限期申请验照。(五)个体工商户在验照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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