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环境特征,深挖那些找不到的规则(三)

发布时间:2025-06-30 点击:7
原标题:使用环境特征,深挖那些找不到的规则(三)
在《使用环境特征,深挖那些找不到的规则(二)》中,笔者构造了规则D,规则D是授权确权判断时的规则,那么,在侵权判断时,是否应该有规则跟它对应呢?因此,笔者根据规则D,“逆向”构造侵权判断时的规则四,那么,晦涩的规则四如何理解和运用?
一、根据规则D构造规则四
在《使用环境特征,深挖那些找不到的规则(二)》中,笔者构造了规则D如下:
【规则D】
如果使用环境特征的限定,对所述产品规格、尺寸、材质及强度等方面发生影响,则使用环境特征能够使产品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相反,如果使用环境特征的限定,不对所述产品规格、尺寸、材质及强度等方面发生影响,则使用环境特征不能使产品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规则D是授权确权判断时的规则,那么,在侵权判断时,是否应该有规则跟它对应呢?
因此,笔者根据规则D,“逆向”构造侵权判断时的规则四。
构造的原则同样是尽量保持与规则D表述的一致性,只将规则D中的“新颖性”内容对应替换为“产品相同或等同”相应内容,结果如下:
【规则四】
如果使用环境特征的限定,对所述产品规格、尺寸、材质及强度等方面发生影响,则需要通过使用环境特征来判断侵权产品是否与权利要求中的产品相同或等同;
相反,如果使用环境特征的限定,不对所述产品规格、尺寸、材质及强度等方面发生影响,则不需要通过使用环境特征来判断侵权产品是否与权利要求中的产品相同或等同。
晦涩的规则四如何理解和运用?
1、假设产品是一架飞机,“停靠在厦门”是使用环境A,飞机停靠在厦门还是停靠在福州并不会对飞机的规格、尺寸、材质及强度等方面发生影响,那么在考虑厦门的飞机与福州的飞机是否相同或等同时,“停靠在厦门”这个使用环境A是不用考虑的。
(规则四前半部分)
2、依旧是上述的飞机,“海面使用”是使用环境B,“海面使用”会对飞机的规格、尺寸、材质及强度等方面发生影响,那么在考虑普通陆地的飞机与“海面使用”的飞机是否相同或等同时,“海面使用”对飞机的影响就要考虑。
(规则四后半部分)
2.1陆地上有架飞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海陆两用”(注意此处不仅仅是“海面使用”),应当认定陆地上这架飞机具备了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而不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实际使用该环境特征为前提。
(规则一)
2.2专利文件明确限定该飞机只能“海面使用”,有证据证明陆地上这架飞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能“海陆两用”,则陆地上这架飞机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规则二)
2.3陆地的这架飞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的“海面使用”,应当认定陆地的这架飞机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规则三)
根据上述1和2的假设和分析可知,规则四给出了要不要考虑使用环境特征这个前提,即只有规则四前半部分成立时,才有讨论规则一、规则二和规则三的意义。
因此,规则四(前半部分)是规则一、规则二和规则三的前提。
而规则一、规则二和规则三则能够进一步明确规则四前半部分未明确的内容,即明确“侵权产品是否与权利要求中的产品相同或等同”。其中规则一的“落入”对应“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中的产品相同或等同”,规则二和规则二的“不落入”对应“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中的产品不相同也不等同”。
二、规则一、规则二、规则三和规则四的完备性检验
至此,笔者得到了表1:
使用环境特征在侵权判断时的规则
使用环境特征在授权确权判断时的规则
【规则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产品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了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而不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实际使用该环境特征为前提。
【规则A】:引证现有技术可以适用于产品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引证现有技术具备了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而不以引证现有技术实际使用该环境特征为前提。
【规则二】:专利文件明确限定该技术方案仅能适用于该使用环境特征,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其他使用环境的,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规则B】:专利文件明确限定该技术方案仅能适用于该使用环境特征,有证据证明引证现有技术可以适用于其他使用环境的,则引证现有技术破坏专利文件的保护范围。
【规则三】: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规则C】:引证现有技术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引证现有技术破坏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规则四】
如果使用环境特征的限定,对所述产品规格、尺寸、材质及强度等方面发生影响,则需要通过使用环境特征来判断侵权产品是否与权利要求中的产品相同或等同;
相反,如果使用环境特征的限定,不对所述产品规格、尺寸、材质及强度等方面发生影响,则不需要通过使用环境特征来判断侵权产品是否与权利要求中的产品相同或等同。
【规则D】
如果使用环境特征的限定,对所述产品规格、尺寸、材质及强度等方面发生影响,则使用环境特征能够使产品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相反,如果使用环境特征的限定,不对所述产品规格、尺寸、材质及强度等方面发生影响,则使用环境特征不能使产品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表1
表1中,规则一、规则二和规则三是官方的,规则A、规则B、规则C、规则D和规则四是构造的。
表1左侧的四条侵权判断时的规则,足够应对各种侵权情形了吗?
检验这些规则的完备性。
由于规则四(前半部分)是规则一、规则二和规则三的前提,因此,只需要讨论规则一、规则二和规则三的完备性。
笔者以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分解规则一、规则二和规则三。
假定条件源自【规则二】的表述:“专利文件(是否)明确限定该技术方案仅能适用于该使用环境特征”。
可知有“专利文件没有明确限定该技术方案仅能适用于该使用环境特征”和“专利文件明确限定该技术方案仅能适用于该使用环境特征”两种假定条件,简称“没有明确限定仅能”和“明确限定仅能”。
行为模式源自【规则一】的表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能够适用于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可知有“能够”、“仅能”和“不能”三种行为模式的简称。
法律后果源自【规则二】和【规则三】:“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知有“落入”和“未落入”两种法律后果的简称。
然后,将上述两种假定条件和三种行为模式重新组合,可知共有六种组合,各自对应相应法律后果,如下表2所示:
组合序号
假定条件
简称
行为模式
简称
法律后果
简称
规则原文
1
没有明确限定仅能
能够
落入
【规则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产品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了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而不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实际使用该环境特征为前提。
2
没有明确限定仅能
仅能
暂无规定
(但是根据规则一,显然这种情形也“落入”)
暂无规则
3
没有明确限定仅能
不能
未落入
【规则三】: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4
明确限定仅能
能够
未落入
【规则二】:专利文件明确限定该技术方案仅能适用于该使用环境特征,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其他使用环境的,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5
明确限定仅能
仅能
暂无规定
(但是根据规则一,显然这种情形也“落入”)
暂无规则
6
明确限定仅能
不能
未落入
规则三: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表2
笔者注意到:
1.规则三同时适用于组合3和组合6.即规则三能够同时应对两种情形。
2.虽然组合2和组合5目前没有规则能够直接对应,但是,根据规则一易知,在组合2和组合5的情形下,法律后果均更加会是“落入”。
综上可知,目前虽然只有三条规则,但足以应对全部六种可能的侵权情形。
经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当使用环境特征在用于侵权判断时,规则一、规则二和规则三是完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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