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正当程序

发布时间:2025-06-21 点击:6
相信大家对强制执行都有着自己的理解,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也会遇到关于强制执行的内容。那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正当程序是怎样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正当程序
(一)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二)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三)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四)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五)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六)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谁承担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x年x月x日生,x族,住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
xx 请求事项: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xx省xx市xx人民法院(xxxx)x民x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xxx公司xxxx纠纷一案,业经xxxxxxx人民法院于x年x月1x日作出(xxxx)x民x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后因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xxxx)x民x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已于x年x月x日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xx市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年 月 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正当程序的相关知识,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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