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的处罚原则
对于牵连犯,一般应该以“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定罪,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因索取或者收受贿赂而枉法裁判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牵连犯是指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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