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在案件纠纷中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
分公司在案件纠纷中的诉讼地位是: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能够作为诉讼主体,参与民事诉讼。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在案件纠纷中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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