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执法的角度看看内审和管理评审怎么审核!

发布时间:2025-05-05 点击:12
(1)查获证组织是否有文件规定内审的频次(一般一年一次)以及内审实施方法等。
(2)获证组织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内审,并保留审核方案和审核结果证据的成文信息。可查近期一次的内审档案,
如内审计划、内审报告、内审检查表、首末次会议签到表、不合格报告及纠正措施验证记录等。
(3)查内审不符合关闭情况。可抽查内审不符合报告(如有),是否进行了原因分析和正措施,是否适宜有效。
可行时,到相关部门验证有效性。
管理评审
(1)查获证组织是否有文件规定管理评审的频次(一般一年一次)以及管评实施方法等。管评形式多样,可以结合总结评审会议进行,也可以专项评审,如会议、文件评审等,通常应制定计划,确定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评审内容及相关信息准备等。
(2)查获证组织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管理评审,并保留管理评审实施证据的成文信息。可查近期一次的管理评审档案,如管评计划、管评报告、签到表(适用时)、管评会议决议、改进措施及验证记录等。
(3)查获证组织管评报告,是否对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作出综合评价,管评的输出是否包括与以下事项相关的决定和措施:改进的机会、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变更、资源需求等。
(4)查获证组织管评改进措施的实施证据,可行时,到相关部门了解改进措施的实施情况。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
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
2.《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程序要求。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保证其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
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4.3 实施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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