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可以作为招投标评分条件吗

发布时间:2025-04-24 点击:2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我们可以看到采购人都非常青睐于借助服务认证这一国家权威性抓手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用以筛选优质供应商。在众多采购项目中的认证应用过程中,我们会发现越来越多的认证标准会和证书名称一同出现在招标文件中。那么服务认证证书的认证标准能否作为评分项?具体又如何使用?近日,有位从事政府采购行业的读者也向我们咨询了类似的问题。那么,笔者就结合这位读者的案例,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认证证书中的认证标准能否写入评分项的相关问题。
首先,这位读者遇到的问题大概情况就是他们正在针对一个服务类的采购项目编写一份招标文件,项目的采购需求明确要重点考察供应商的售后服务能力。因此,他们想在评审因素中设置售后服务认证证书作为加分项,获得三星级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加1分,获得四星级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加2分,获得五星级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加3分。但经过他们的调研,发现目前市场上关于售后服务认证证书的等级划分比较混乱,有五星级的售后服务认证证书,也有七星级的售后服务认证证书,甚至还有十星级的售后服务认证证书等。最后,经过他们内部讨论之后,决定将售后服务认证证书的认证标准写入到招标文件中。对此,这位读者想要跟我们了解一下将认证标准写入招标文件会不会涉及到一些法规上的问题让别人认为采购文件存在歧视性。
想要解答我们这位从事政府采购行业读者的问题,笔者认为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在法规上,证书的认证标准能否写入到评分项中?二是证书的认证标准写入到评分项中有没有必要?
在法规上,证书的认证标准能否写入到评分项中?
对于认证标准写入到评分项中是否合法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大胆放心地写。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简单来说,那就是如果证书与采购需求相关,可以直接将证书的认证标准同时写入评分项,让采购需求更加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证书的认证标准写入到评分项中有没有必要?
结合大量的政府采购案例,笔者认为证书的认证标准写入评分项中是很有必要的。正如上文中读者提到的,他们想在评审因素中设置售后服务认证证书作为加分项,获得三星级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加1分,获得四星级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加2分,获得五星级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加3分。没有写认证标准的话,那么供应商提供七星级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十星级售后服务认证证书是否也可以获得3分的满分呢?将证书及其认证标准一起写入评分项中,则可以统一衡量尺度,避免等级划分混乱造成的一系列问题。
此外,使用与项目相关的认证证书及其认证标准,一方面符合项目本身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另一方面,符合国家标准的获证企业,证明其相关的服务能力获得国家认证认可,能够为项目提供的优质的管理方案和服务水平,最终大大提高采购质量及履约实施过程中的业主满意度,帮助业主真正选择到“优质满意的服务提供方”。
如何将证书及其认证标准写入评分项?
前面分析了证书的认证标准写入评分项的合法性以及必要性,但是具体如何运用才能真正做到合法合规且与采购需求密切相关呢?笔者认为,将证书及其认证标准作为评分项时,应当具有合法性、竞争性、普遍适用性。
关于合法性。证书申请或办理、证书的颁发标准,不能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能违反国家强制性内容,合法性是根本。将证书及其认证标准作为评分项,采购文件编制人员要参照“货比三家”的招标采购公平竞争性思维,无论是何种证书及其认证标准作为评分标准,都应至少有3家供应商(或产品制造商)拥有资质并能提供,否则容易被判定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关于竞争性、普遍适用性。竞争性和普遍适用性两者高度相似,笔者一般都将这两者结合在一起,即证书及其认证标准作为评分项,要在行业中得到普遍的认可并使用且有足够的竞争性。不过,对于证书及其认证标准的竞争性和普遍适用性问题上,要注意以下几点:
1、已成为历史的证书及其认证标准不再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竞争性。国家废止的相关证书特别是行政许可证书、已不再开展申请办理或认定工作的证书,如果再使用,既没有法规依据也会对新成立的供应商构成歧视待遇。如,退出最新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有关证书、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行政管理局)评比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等。
2、证书颁发机构应当合法、无门槛。证书颁发机构应当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或得到相关部门合法委托),应当是独立、开放且具备评价能力的组织。其公开的评价指标、作出的评价结果,应当是公平公正的,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被市场主体承认。
证书颁发机构应当将与证书名称相匹配的认证标准向社会公开(在认监委官网公示),从而让相关当事主体判断证书及其认证标准是否与行业工作内容相关、是否与需求相关。
3、证书的申请办理不能对中小企业、新成立企业构成歧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目标之一。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成立年限等均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因此,如果证书的申请(获取)条件(即认证标准)对上述内容有限制性要求,则变相地将上述因素设定为评审因素,从而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事实。
综上所述,将证书及其认证标准作为评分项合法合规,不仅能够帮助评审专家统一衡量尺度,还能在更大程度上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最后,提醒一下供应商,不能看到自己未拥有的证书或不同于自己证书的认证标准便想当然认定采购人存在歧视性行为,而应理性看待采购人的合法需求,合理提出意见建议,同时,也尽可能通过获取必要的证书以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好了,以上就是关于政府采购项目中,证书的认证标准可不可以写入评分项的相关问题的探讨了。如果大家有不同的见解和看法,欢迎点击关注我们一起交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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