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在哪些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发布时间:2025-04-02 点击:10
诉讼离婚在哪些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诉讼离婚中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的,有以下几种情况: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监禁的;其他情况。诉讼离婚在哪些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武汉申请iso9001认证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个体户注销需要本人吗
如果公司裁员,补偿标准有哪些
公司ISO管理体系认证通过后,明年还要付费年审吗
工艺安全分析在钻井现场推广使用时可采取哪些具体做法?
为什么要质量工作中要做SPC?看完就懂!
投放危险物质罪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