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在现实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很多时候针对当事人受到的损失人身损害往往会错过诉讼时效导致权益无法维护,那么人身伤害赔偿诉讼时效和派出所立案有关系吗?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人身伤害赔偿诉讼时效和派出所立案有关系吗
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起诉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因此,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一经实施完了,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对于侵害健康权的,要分受伤之日、侵害时不能发现的伤害确诊之日的不同来计算诉讼时效。对于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在确认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的计算 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
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目前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人身损害起诉状
原告褚某某,男,1990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沌口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xxxxxxxxxxxxxx,电话130xxxxxxxx.
被告吴某某,男,1965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xxxxxxxx xxxxxxxx,电话189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9371.7元、误工费3856.3元、护理费2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后期治疗费100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人民币22328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年7月13号被告在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中私自从原告所有的货车里将一批价值5000元左右的鳝鱼卸运至被告家中。后经原告调查发现为被告偷走此批货物,便去被告的门市部与其交涉,要求其返还此批货物。但被告不仅拒不承认偷走此批货物的事实,还用一把铁质的小板凳重击原告的头部,造成原告头部大量出血并住院治疗多日。
被告的种种劣行对原告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工作造成极大影响。后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无果,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本诉状由余斐律师撰写,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此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 月 日
三、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范文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此致
××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年××月××日
注:
1、诉状若是手写的,须用蓝黑或黑墨水钢笔书写,诉状用a4纸。
2、诉讼副本应按被告人数提交。
3、随诉状应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验伤单、伤势证明、护理证明及各种合理费用凭据、转院证明等。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人身伤害赔偿诉讼时效和派出所立案有关系吗的相关内容,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受到的人身损害,当事人提起诉讼是有时效限制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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