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解书与和解书的区别
1.行为主体不同。和解是当事人自已协商,解决纠纷;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2.法律后果不同。和解协议靠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根据;调解胁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是否选择和解是其权利,应当尊重当事人对自己诉的处分和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怎么才能撤销民事调解书
调解书的撤销方式:
1.当事人有证明能够证明生效的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能够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向作出该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前调解原则是怎样的
诉前调解的原则:
1.自愿性,自愿性原则是诉前调解最根本的原则之一,是诉前调解实施的合法性基础。
2.开放性。
3.合法性,即调解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4.保密性,诉前调解并不要求事实清楚,是非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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