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如何以职权追加被告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根据该条的规定,对原告起诉中漏列的被告,人民法院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就可以行使其职权来追加为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不得追加为被告。行政诉讼中如何以职权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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