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

发布时间:2025-02-05 点击:31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是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总额。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工资总额与费率之积。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的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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