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成立股权怎么分配
公司成立股权的分配一般是按照出资额比例分,但是公司章程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司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公司成立的条件一般包括: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具备合法的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由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三、股权质押需要股东会决议吗
股权质押一般需要股东会决议,具体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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