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区别
我国民事诉讼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以下的四项标准:
1.据以定案的证据已查证属实;
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4.得出的结论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可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法院经过审理以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这些规定说明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中,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是办案人员运用证据的重要原则。
二、民事诉讼能否要求法院调查证据
民事诉讼的证据,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收集,法院只是辅助。特别的情况,是指当事人知道支持自己的证据在特殊的地方,但是因为管理制度或者法律规定的限制,当事人自己不能取得,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向法院提出证据清单,请求法院依职权向保存这些证据的单位或者机构调取。
这些需要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没有种类的限制,也没有证据内容的限制,所以说,只要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清单,无论是什么证据,说明自己确实不能从保存证据的地方取得这些证据,就可以向法院申请。
三、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怎么办
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报案、控告、举报。如果经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后,确有该情形的,则应提出纠正意见,如果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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