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10-18 点击:56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用人单位不及时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必须按照劳动合同严格履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规定。
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事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三、劳动合同一定要鉴证机构盖章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现在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时也是建立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那么该劳动合同在双方都签字或者盖章之后,就会生效。没有劳动局的盖章,并不会影响到该劳动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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