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股东会议召开条件

发布时间:2024-10-18 点击:50
临时股东会议召开条件
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需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2、董事人数少于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3、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提议召开的;4、存在其他章程规定的应召开的情形。临时股东会议召开条件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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