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进行补偿的时候,一般都是针对出现的违约行为进行的,同时也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那么补偿性违约损害赔偿与补偿性违约金?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补偿性违约损害赔偿与补偿性违约金
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都是合同责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后者则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所以,损害赔偿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结合,而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与实际损害之间并无必要联系。即使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也应支付违约金。如果支付补偿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债务人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即违约金可与赔偿损失并用。但在两者并用的情况下,应以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作为责任的最高限额,即受害方不得获取超过实际损失的补偿。
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其归责原则是以严格责任为主要的规则原则,以过错责任为其补充的归责原则。对于一方违约的行为,违约方负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其赔偿的范围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对方有过错的,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减少其赔偿金额。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
减损规则:指违约导致精神损害发生时,非违约方应主动减轻损害,否则将就扩大的损害不予赔偿。笔者认为,既然违约行为的赔偿责任中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那么,关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减损规则同样也应在确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时予以适用。
损益相抵规则:指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利时,应将所受利益由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受害人本应支出由于损害事实而免于支出的费用和原本无法获得由于损害事实的发生而获得的利益,法官在确定慰抚金数额时可酌情将其予以扣除。
过失相抵规则:指就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权利人也有过失的,如受害人的行为造成对方的违约或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自我救助而未进行必要救助,从而导致损害进一步扩大的,违约方承担的责任要与受损方的过错相抵,法院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金额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真实性和严重性原则:精神损害必须是事实上存在,这也是请求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而所谓严重性原则,是指对一些很小的损害不予以考虑。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必须是达到了一定的要求,这样就可以将一些轻微的损害排除在外,防止了滥诉,有利于确定受案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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