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想要法院中止强制执行的时候,一般都是需要满足相关的条件和证明的。那么中止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中止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形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二、强制执行有哪些措施
(一)冻结。这是对被执行人在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所使用的手段。
(二)划拨。这是将被执行款项从存款机构帐户内划出,并直接划入执行机关所指定帐户的强制执行措施。这种措施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均可适用。
(三)扣留、提取。是对劳动收入直接从发放或存放处扣留与提取的执行措施。
(四)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和收购。查封,是对执行的财物进行清核后张贴封条、原装封存的措施。扣押,是将被执行财物强制押管的措施,扣押所需保管费用由被执行财物所有人负担。变卖,是对查封、扣押物,在义务人仍拒不履行义务时,将其按商品进行出售的执行措施,所卖款项用于支付义务人应付之债务。
(五)拍卖,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是由执行机关将查封、扣押之物品,交由拍卖行在公开竞价基础上卖出的行为。并用卖出之款项偿付义务人的债务,所余款项如数退还义务人。收购,是对查封、扣押的属于国家法律禁止买卖、而已进入商品流通领域的物品,交由专门单位按照规定的价格强行收购的措施,所得的价款仍用于折抵义务人应支付的部分。例如文物的强行收购。
(六)强制交付。这是以强制方法实际交付特定物给申请人的措施。一般来说,须是特定物才有交付的必要。交付的形式可以是当事人双方当面交付,也可以是由执行机关转交。
(七)强制迁出或强制退出。对于占有房屋的被执行人,则适用强制退出的措施。
(八)强行拆除。是对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予以拆除的一种执行措施。主要用于:对违章建筑的拆除,以及在开发建设中对逾期拒不搬迁人也经常适用。
(九)强行销毁。这种执行措施是将物品予以损毁,使其丧失使用价值与功能的方法,如用火焚烧、用机器破碎等。
三、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一)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二)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三)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四)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
(五)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中止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形的相关知识,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得知如果当事人对于履行行政决定,能够证实确有困难的,是可以中止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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