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合同纠纷举证责任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4-08-12 点击:55
欠款合同纠纷举证责任谁承担
欠款合同纠纷中,债权人作为原告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满,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以及履行了己方的合同义务的证据。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制约或者消灭的,应该就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 欠款合同纠纷举证责任谁承担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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