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主体与客体?

发布时间:2024-07-25 点击:62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主体与客体?
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而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主体与客体?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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