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解决民事纠纷的方法不但包括诉讼和调解,也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生活中就很多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不需要缴纳仲裁申请费的。那么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一)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调用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这里的录用争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录用公务员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这里的调动争议主要是指国家公务员要求调出国家行政机关而与国家行政机关产生的争议;这里的聘任合同争议主要指的是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订立职务聘任合同后,因履行聘任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辞职、辞退是指《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所规定的行为。履行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争议,是指事业单位用人制度上实行聘用制,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这里所说的聘用(任)合同,是指国有企业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以及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企业从工人中聘用到干部岗位上工作的聘干合同。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二、人事争议仲裁有什么要求
第一、办案规则中明确指定了以下争议适用于人事争议范围: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二、办案规则中对人事争议申请受理条件做了明确规定:
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3、该人事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4、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5、仲裁申请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三、人事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人事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其他。
综上所述,我们能够了解到,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一般为企事业内部事宜。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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