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7-23 点击:50
一、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情形有: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没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二、可以取保候审的案件
可以取保候审的案件如下: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的后果是什么
取保候审有两个后果:
1.有犯罪事实的,将被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并逮捕;
2.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将解除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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