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的主体
有限合伙企业的主体如下: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限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主体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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