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针对当事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往往是会存在无效的情况的,那么什么情况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情况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数量超过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如借贷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利息高于国家限定的最高标准,则超过部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但在国家所限定的最高标准以内的利息仍然有效。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可分,其中一项或者数项无效。如同一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有多个,其中一个或者多个标的物因属于国家禁止流通物而无效,其他标的物买卖仍有效。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非根本性条款因违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如雇佣合同中有条款约定“工作期间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雇主概不负责”,这一条款因违反劳动法律以及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但雇佣合同的其他权利义务条款并不因此无效。
二、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有哪些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三)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五)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六)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七)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八)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纯获利民事行为有效,其他民事行为要经过其代理人的追认,因此可视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民事行为需要经过其法定、指定代理人的追认,在未追认期间效力待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其中,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确定无效,损害个人利益的行为为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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