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征收令下达后可否进行工商变更

发布时间:2024-07-06 点击:50
现在拆迁是一件常见的事情,几乎在每个城市都有拆迁的情况。而拆迁就会涉及到很多的事情,比如说赔偿款,安置等问题,同时还需要了解下关于“拆迁征收令下达后可否进行工商变更”的问题,下面我们请小编给我们详细介绍下。
一、拆迁征收令下达后可否进行工商变更
被拆迁的房屋,在征收范围确定后,在一年时间内不能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和工商变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必须公证吗
但如果拆迁的房屋属于管理部门代管的,那么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另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一般包括下面的主要内容:
(一)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二)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三)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五)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三、征收补偿决定书下达后可以强拆吗
不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当事人如果对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是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只有在当事人享有的相关权利期限到期后,征收人才可以向法院对其的房屋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拆迁征收令下达后可否进行工商变更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根据我们国家法律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之后,那么就被征的房屋进不可以办理过户或者是工商变更了,而且房屋管理部门会在一年之内暂停房屋产权的变更。如果想要了解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向律师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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