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是否具有可诉性

发布时间:2024-06-30 点击:72
行政强制执行是否具有可诉性
行政强制执行有可诉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强制执行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在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内。因此当事人如果就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行政强制执行是否具有可诉性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非法出售发票罪立案的标准
结婚不同房是不是骗婚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怎样确定
低保个人申请书怎样写
女生晚婚的年龄是多少岁
合同过期能投诉吗
周一不发工资吗
一方结婚证丢了能办离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