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4-06-29 点击:67
失职罪和玩忽职守罪在实践中很好区分,主要是根据二者的主观状态来确定,是否是故意或者过失。那么,失职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失职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失职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一)渎职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玩忽职守罪是过失;
(二)渎职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中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二、失职罪和玩忽职守罪客观条件影响程度区别
国家公务员履行职务也是在一定的客观环境中从事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必然要受到客观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区分行为人的责任性质,必须紧密联系客观条件的作用程度进行考察。自然界的灾害性天气、国际关系的急剧变化,国家法规政策的调整,意外事故等不可抗拒力所造成的危害性后果,是行为人无论做何种程度的努力都无法避免的,不应认定行为人的责任。有时客观条件虽然不具有不可抗拒力,但需要行为人做出超常规水平的努力,才能减轻或避免,此种情况下发生的危害性后果,行为人只能承担失误的责任。有许多可能导致危害性后果的客观条件是显而易见的,是行为人正确地履行所在岗位、职位的义务就可以减轻或避免的,此种情况下,应减轻而未减轻,能避免而未避免,行为人则应承担失职的责任。
三、失职罪量刑标准
失职罪量刑标准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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