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留档案吗

发布时间:2024-06-27 点击:76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往往都知道国家是赋予了我们很多的权利的,肖像权是其中的一项,那么侵犯肖像权留档案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侵犯肖像权留档案吗
侵犯肖像权是不会留档案的。所谓的留档案是犯罪记录,又称但最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保存在身份信息的数据库里。公安系统可以随时掌握动态。遇到日常检查时,重点检查和搜查。以便控制。有以下情况是需要档案记录的。
(一)犯罪记录指的是被法院判过刑罚的,比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无期徒刑等。什么时候判的,什么时候释放的,罪名。
(二)如果是拘留的,不是犯罪记录。
二、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方式
我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未经本人同意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典》第一编总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三、侵犯人物肖像权怎么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如果该摄影作者未经授权,擅自将该女子照片投稿,摄影作者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报刊杂志社对其发表的稿件,包括文字和照片负有审查核实的责任,如果所发表的稿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作者和报刊杂志社都有责任,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从上述的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侵犯他人的肖像权的话是需要面临着赔偿的,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侵犯肖像权留档案吗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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