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
行纪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行纪合同标的为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2、行纪合同具有双务性、有偿性等特征;3、行纪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4、行纪合同具有的其他法律特征。行纪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百五十四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第九百五十七条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报了划痕险第二年保费会涨多少钱a2驾驶证没扣分需要年审吗劳动者受伤能否提出侵权赔偿事实婚姻如何离婚个人债务纠纷怎样打官司在探望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工伤一般公司怎么赔付刑事拘役是多少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