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别除权和破产费用谁先清偿
破产费用优先于别除权。破产宣告后,别除人要行使别除权的,应向清算组提出,经清算组审查同意,由清算组清偿债权。别除权应得受偿金额有争议而没有确定时,清算组应将价金单独提存。在共有人中一人破产情况下,如果就共有物设定担保的,首先应分割共有物,然后就属于破产人的那部分财产行使别除权。别除权人请求受偿,应提交证明材料。别除权人可以放弃优先受偿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依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受偿。
二、别除权有哪些特征
别除权与破产程序中存在的其他权利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别除权是对破产人之财产行使的权利。
这与取回权是针对破产管理人管理下的非破产人财产行使的权利不同。
2.别除权是针对破产人设定担保之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
这就与破产债权和产生于破产宣告后的破产费用是针对一般破产财产行使的权利,在清偿财产范围上有别。
3.别除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
别除权的优先受偿,不同于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的随时优先拨付,更不同于破产债权因性质不同而在清偿顺序上排列的先后。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是针对担保财产行使的,不受破产与和解程序限制,可优于其他债权人单独、即时受偿的优先权利。
4.别除权优先受偿的权利范围包括债务本金与利息。
对于在执行担保财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依实际发生数额随时从变卖担保物的价款中支付,支付费用后的余额用于清偿别除权。未能从担保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别除权,转化为破产债权。
三、破产费用应当包括哪六类
和解与直接破产尽管都是处理债务清偿不能关系的法律制度,但二者仍然有很大区别。直接破产仅以清算与分配债务人财产为目标,而和解则有所不同。除清理债权债务外,它往往还要着眼于债务人的“复苏”,而且和解的达成与债权人的同意密切相关。
1.因管理人执行职务所产生的债务,如执行职务至人损害而产生的债务。
2.因管理人请求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3.债务人的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4.因债务人财产取得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5.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6.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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