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重特大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滥用职权罪重特大标准:(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滥用职权罪重特大标准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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