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4-06-03 点击:58
一、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如下: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有: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按照专利法规定,一项发明创造只要具备了取得专利的实质条件,就可以获得专利权。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专利法根据专利保护的特点和我国经济、技术发展状况,对一些主题作了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例外规定。
二、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有哪些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包括以下几项:
1.首先是发明创造的新颖性,这指的是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权之前,在国内外的出版物商没有公开发表过或者公开使用过的同样的发明或者是实用新型创造,并且其没有出现由他人没有向国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出具专利申请文件的情况。
2.其次是发明的创造性,所谓创造性,就是指这个新的发明与现有的相关技术比较,有更加突出的特点和进步,或者说这个发明是一个全新的领域。
3.发明创造的实用性,这指的是该项发明创造能够用于制造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地效果。
三、取得专利权后享有什么权利
1.独占权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2.许可实施权
专利权人可以有条件地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
3.转让权
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可以将其专利转让给他方所有。
4.专利权人的其他权利
专利权人还享有标记权、放弃权以及诉请保护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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