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是怎样构成的

发布时间:2024-05-29 点击:63
抽逃出资是怎样构成的
抽逃出资是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抽逃出资是怎样构成的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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