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做笔录不予起诉的条件具体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5-28 点击:83
检察院做笔录不予起诉的条件具体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做笔录后,不予起诉的条件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被赦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或者其他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检察院做笔录不予起诉的条件具体有哪些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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