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20公积金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4-05-26 点击:56
吉林省2020公积金新政策
吉林省没有设置省级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只有省直长春市或者吉林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期满未重新就业等情形的可以申请。
吉林省2020公积金新政策的法律依据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期满未重新就业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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