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4-05-16 点击:85
民法典中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中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规定是: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有权保留中,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法定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民法典中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是怎么规定的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六百四十二条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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