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解散公司要什么条件才能解散

发布时间:2024-05-14 点击:70
一、股东解散公司要什么条件才能解散
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的条件是: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2.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4.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解散公司的程序
解散公司的程序是:
1.及时成立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2.由债权人申报债权;
3.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并经确认通过;
4.执行清算方案;
5.清算结束后制定清算报告并报确认;
6.申请注销登记。
三、公司解散后应该如何清算
公司解散后应该清算的方式:第一步,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第二步,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三步,清算债权债务。第四步,申报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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