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区别

发布时间:2024-05-11 点击:70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区别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区别如下:
1.构成条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生效的条件主要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
2.法律意义不同。合同成立与否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能否生效则要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体现的是合同守法原则。
3.作用的阶段不同。合同成立标志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合同内容所反映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合同生效表明合同已获得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以实现缔约目的。
二、合同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是什么
1.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的基本内容已经确定;
3.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已经由所有的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成效要件具体如下: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合同成立的地点在哪里
合同成立的地点如下:
1.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订立的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订立地点;
3.没有主营业地的,承诺人住所地为合同订立的地点;
4.当事人对合同订立的地点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其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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